第572章 高,实在是高
经过了长途飞行,谭振华和余鹏夏终于回到了阔别两个多月的旧金山,并且马不停蹄地赶到了斯坦福校园。
当谭振华走进自己宿舍的时候,已经是晚上8点多钟,这一路紧赶慢赶,全部使用了效率最高的交通工具,至于花了多少钱,那对于现在都已经身为亿万富豪的谭、余二人来说,根本就不在乎。
嗯,唯一令人欣慰的是,这么大的斯坦福校园,小谭谭不过在这里住了几天,今天一路摸回宿舍居然没走错路,实在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
室友李哲凯不在,谭振华开了灯,随意将行李扔在地上,走到了属于自己的那张小小的书桌旁边,一眼就看到了桌上摆放的两份东西。
他拿了起来,随意浏览了一下,其中一份居然是在飞机上与自己有一面之缘的倭国人藤尾增冈给自己留下的地址电话以及希望他能抽时间去倭国一趟见面的信息,还有一份当然就是旧金山地方法院发给他的应诉通知。
看来藤尾君在Intel的遭遇不算太顺利,这可真是一件好事,不过,这事儿一时半会儿的也急不得,去倭国的计划在自己已经有太多事情需要尽快处理的情况下,也只能向后排一排了。
至于这份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他顺手递给了身边的余鹏夏然后苦笑道:“鹏夏,你看看,就是这玩意让我们飞了几千公里。”
余鹏夏接过来,仔细阅读了半天才道:“振华,这事你可不能掉以轻心,在目前的华夏这事根本不算什么,甚至都不大可能上法庭,可在米国,这事就比较麻烦了。”
谭振华好奇问道:“为什么麻烦,难道是因为那家伙索要的巨额赔偿吗?”
这张拿在余鹏夏手里的文件,正是旧金山地方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而对谭振华提起诉讼的也没别人,就是两个多月前被他当众打脸的花花大公子马修·梅隆。
不知为什么,马修·梅隆居然在这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后才提起了诉讼,他提出的诉求当然是谭振华涉嫌诽谤他吸毒,破坏了他的名誉,由此在身体上及精神上都让他遭受了极大的打击,为此,他向旧金山地方法院起诉并要求判处谭振华有罪,必须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也向谭振华索赔各项损失费合计约2千万美元。
余鹏夏耸耸肩膀答道:“是,也不是。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在西方法理制度下,对于他控告你的这条“诽谤罪”的定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谭振华摆出了一副洗耳恭听的模样道:“有请余大律师为我开蒙。”
余鹏夏一歪嘴道:“你可拉倒吧……不过我可以先简单为你扫扫盲。”
然后他清了清嗓子,开始做普法教育:“米国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范畴,基本承袭于不列颠,所以我想,在不列颠适用的一系列法律标准,也应该适用于这里。”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这个法系里对于诽谤罪的判定标准,按照我的理解,其原则应该基于以下六条:
其一,要证明这个陈述事实上是错误的;
其二,这个陈述是具有污蔑性的;
其三,这个陈述要和原告相关;
其四,这个陈述要向第三方进行了扩散;
其五,原告是公众人物或者普通人,适用标准有差异;
其六,原告要能展示这个陈述对其产生了伤害。”
谭振华想了想问道:“其他几条都好理解,可这第五条是什么意思?”
余鹏夏答道:“是这样的,在欧美法系中,判定对于公众人物受到诽谤的标准会严格很多,因为他们认为,既然你是一名公众人物,那必然会受到多种角度的评价,那么受到非常严厉的批评也是正常的,不能将这些批评等同于诽谤,而这条对于履行社会职能的公职人员要求更加高。举个不算太恰当的例子,比如你现在走到马路上,大声说你认为现任米国总统瑞根先生是个蠢货、骗子、三流演员,那么无论有多少人听见了,法庭也不能据此判你诽谤。”
谭振华笑道:“听起来还是蛮有道理的,那我的原告马修·梅隆先生应该也算公众人物吧?毕竟他可是梅隆家的后代。如果他适用这一标准,那岂不是连这官司都不用打了?”
余鹏夏却微微摇头道:“对方肯定知道你会用这一条做文章的,所以他们也肯定会例举非常多的事实,来证明马修·梅隆只不过是梅隆家的边缘人物,虽然拿着梅隆家的信托基金,但没有担任任何家族或者社会的职务,所以不能算公众人物而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大学生。”
谭振华咂咂嘴道:“这可就有点麻烦了。”
余鹏夏道:“这当然是进入庭审后双方需要辩论的重点,当然这一点的判定,也是你这桩案子能否成立的核心问题之一,不过啊,最讨厌的并不是这个。”
“那是什么?”谭振华好奇追问道。
“怎么说呢,在欧美的法律体系下,像这样的案子,基本上都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即便输掉了,也不过是赔钱而已,当然这个赔钱的金额属于最后需要争论和法庭判决的范围,马修·梅隆狮子大开口地要你赔两千万美元,一方面是想要把你吓唬住,另一方面呢,则是为了一个更阴险的目的。”
谭振华浑不在意地笑了笑道:“他还真拿自己当盘菜了,两千万美元,啧啧,就他那条烂命,值这个价么?我要发发狠,找我师兄,十万块估计就可以让他人间蒸发,不过啊,小爷我是文明人,暂时不打算这么做,他想玩,咱就陪他玩玩。”
余鹏夏也笑道:“怕,咱当然是不怕他的,不过,你真要在规则之内跟他玩玩,就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我跟你讲一个经典的案例你就懂了。”
“咦?看来余大律师今天兴致很高哦?居然想给我讲故事,快快快,小弟我洗耳恭听。”
余鹏夏道:“什么故事啊,这是个真实的案例好不好?我虽然主攻的方向是公司法,但这些基础知识和案例也是学过的。”
说罢,他稍微整理了一下思路,然后再次开口说道:“这个案例是我们学到“诽谤罪”的时候,教授专门举例讲解的,所以我记得比较清楚,现在就讲给你听听,有助于你对现在情况作出判断。”
“案子是这样的,1877年,旅居不列颠的米国画家詹姆斯·阿尔伯特·惠斯勒控告艺术评论家约翰·拉斯金诽谤,原因是拉斯金在报纸上发表评论说,惠斯勒描绘伦敦泰晤士河畔科里芒花园夜晚焰火的绘画是一个“自负而缺乏教养的艺术家以几乎有意欺诈的方式”所炮制的作品,说他“见过听过各种各样荒诞的伦敦腔,但是从未听说过一个小丑把一盆颜料泼到人们脸上,还要让人付给他200金币。”
在这起诽谤官司中,按照不列颠司法传统对原告有利的惯例,陪审团最终判决惠斯勒胜诉,但对方只需象征性地赔偿他四分之一便士。但是,这场仅仅价值四分之一便士的官司,却一直打了5年,可以说旷日持久,双方的代理律师为了每一处细节不停地争论辩驳,法院也一次次地开庭审理,由此产生了高昂的诉讼、法庭和律师费用,使得惠斯勒和拉斯金最后都宣告破产。”
“其中,画家惠斯勒在去世前的20多年,几乎一直在以作蚀刻画和人物肖像偿还债务,而被告拉斯金也差不多,当然他偿还债务的方式是被迫每天不断地向各家报社杂志社投稿。”
谭振华听完这个案例,一手挑着大拇指对着余鹏夏比了个赞,一手很没有形象地捂着肚子哈哈大笑道:“所以,你们这些律师的高收入就是这么来的啊,啧啧,四分之一便士的官司都能被你们玩出花来,居然能把原告被告都整破产,这才是真正的吃完原告吃被告啊,高,实在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