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4章 (2)
卫尉寺:辖武库、武器、守宫三署,各有监事一、二人,正九品上,掌仪仗、兵器、宫廷宿卫。
宗正寺:官员全为皇族,掌天子宗族谱牒及外戚事务。
太仆寺:辖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掌天子、王公车马养护选择之事。唐代在各地设牧监(御马监)畜养马等家畜,上牧监从五品下,中牧监正六品下,下牧监从六品下。
大理寺:除卿、少卿、丞外,有大理正二人,从五品下;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十二人,从八品下;狱丞二人,秩从九品下。
鸿胪寺:掌典客、司仪二署,典客署掌外来使节、四夷君长朝见之礼、收贡、回赐,并有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司仪署掌高官凶丧赙葬营墓之务。
司农寺:掌上林、太仓、钩盾、藁官四署。上林署掌管果菜种植;钩盾署掌柴炭禽畜;藁官署管粮油加工,太仓为国家粮食总管。各宫苑总监一人,从五品下,副监从六品下;九成宫监亦同之。
太府寺:辖京、都诸市署、左、右藏署、常平署、琼林、大盈库。
五监:国子监长官为祭酒,少府监、将作监长官均为监,同为从三品;军器监长官为军器监,正四品上;都水监长官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国子监副长官为司业,少府监、将作监副长官为少监,均从四品下;各监丞为从六品下,主簿从七品下,录事从九品上(国子监录事从九品下)。
国子监:设国子学,博士五人,正五品上;助教五人,从六品上。太学,博士六人,正六品上;助教六人,从七品上。四门馆,博士六人,从七品上;助教六人,从八品上。
少府监:辖中尚署,掌牋祀圭璧、天子佩饰;左尚署,掌车乘制造;右尚署,掌鞍辔、纸笔等;织染署,掌冠冕、组绶、织纫、染色,有染坊使;掌冶署,掌玉器、金属器制作。各署、监还有监作,从九品下。
将作监:长官历称将作令、将作大匠、将作大监,掌土木营造之事。右校署,掌版筑、涂泥、粉刷;中校署,掌管竹、葛等器物制作,左校署,掌木器制作;甄官署,掌石器、陶器制作。新帝国改称工程建设部。
军器监:有甲坊署、弩坊署,令皆正八品下。新帝国改称武装部,属于军队管理。
都水监:掌各地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事。辖河渠署及诸监。新帝国改称水利部。
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散官,均可按官品占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事官还可按品占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另外,京官每年还有禄米,从正一品七百石到从九品递降到三十石,高级官员还有货币形式的俸禄。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荀假”。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五品以上官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唐代官员根据品级发放俸禄,以九品区分职级,作为发给俸禄的标准。唐代官员有散官与职官之分。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级称号,没有实际职掌,相当于我们今天机关里的局级、处级纪检监察员之类。职官表示实际职守,有职有权。各级官员的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俸禄只依九品正从分为十八级。领取的俸禄包括禄米、俸钱和职分田等。
以安史之乱为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京官正一品每年给禄米700石,从一品600石,正九品40石,从九品30石。月俸开始时称俸料,只给铜钱与食料。唐玄宗开元年间,月俸又包括杂用、防阁和庶仆等内容。防阁是一种卫士,相当于今天的警卫员,五品以上的官员才配有防阁;庶仆是一般的佣人,配给六品以下的官员。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但支付时往往付给谷帛等实物。唐代官员的俸钱中不但有生活费,还包括办公费,总的趋势是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钱高出京官。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一、禄米。根据典籍记载:“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根据相关典籍记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
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三、俸料。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典籍记载:“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新帝国规定,官员的俸禄,全用金钱的方式进行发放,取消了土地和俸料。
同品级的官员,基本工资是相同的,不会因为有的县富裕,工资就很高很高,而有的县贫穷,工资就很低很低。在基本工资之余,还有浮动工资,主要是根据朝廷的绩效考核来发放的。绩效考核成绩好,奖励就高,绩效考核成绩不好,奖励就低。
这样一来,既可以限制土地兼并,又可以减轻官员的负担。
那些领到俸料的官员,终于不用下班以后,到市场上去摆摊出售物品了。